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四则

关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海南保利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25年05月19日对车牌号为琼A75750机动车辆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车辆),决定书文号:琼交征强字[2025]0231号。因暂扣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分局于2025年06月16日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文号:琼交征东方解强(2025)24号),已解除对琼A75750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3、委托代办的:(个人)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46号,联系电话:25595818)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并逾期后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7月23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关于《撤销解除扣押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江西江龙集团华鑫汽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06月12日作出琼交征东方解强(2025)30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赣C3X609的车辆解除扣押措施,并于2024年07月10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

现经核查确认,上述《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所涉赣C3X609车辆,非本机关依法实施扣押的财产,本机关在作出原解除决定时,由于历史原因未能查清该车辆的实际扣押主体及权属状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因此,本机关决定:撤销琼交征东方解强(2025)30号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46号

联系电话: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7月23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关于送达撤销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向你(单位)送达。

上述行政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事实错误/程序错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作出并已送达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并拟对你(单位)的行为重新调查认定。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46号

联系电话: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7月23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向你(单位)送达。

上述行政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事实错误/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作出并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拟对你(单位)的行为重新调查认定。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46号

联系电话: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7月23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责任编辑: 周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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