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 海南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记者 蒙健

今年以来,电动自行车因非法改拼装、电池自燃引发的事故接连不断,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的全链条整治力度,坚决守牢安全底线。7月17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

案例一、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昌江石碌镇鑫辉电动车行获罚3万元

2024年12月30日,昌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在石碌镇昌江大道6号的公路边,有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共有30辆小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昌江石碌镇鑫辉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昌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昌江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今年5月8日,昌江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该车行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复原状、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30000元。

案例二、销售拼改装电动自行车 琼海市嘉积镇冯春雨电动车行被处罚6500元

2024年12月9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琼海嘉积镇冯春雨电动车行进行检查。该店内发现5辆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加长鞍座等行为,现场采用卷尺测量鞍座长度,长度为59厘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该车行因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今年2月1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车行罚款6500元。

案例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加装尾架 海口市紫欣贸易有限公司一销售点被处罚

今年4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海口紫欣贸易有限公司的龙华区金垦路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销售点待销电动自行车中有3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过非法改装,将原厂配置长度为35厘米鞍座改为60厘米鞍座和加装后尾架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5月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屯昌县屯城镇敦勇电动车店获罚5000元

2025年1月23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屯城镇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行动时发现屯城镇敦勇电动车店正在销售经改装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今年2月24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将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或召回,并罚款5000元。

案例五、销售电动自行车改装坐垫及车体盖 万宁市万城镇一人两牛贸易中心店罚1万元

2024年11月26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海南一人两牛贸易中心(个人独资)店内销售的一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03Z),坐垫及车体盖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该店因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今年3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罚款10000元。

案例六、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 澄迈县金江镇江美电动车店被罚2万元

今年3月14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整治行动,在澄迈县金江镇江美电动车店里发现该店5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行为,改装后的鞍座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因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今年6月5日,澄迈县金江镇江美电动车店被依法予以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七、销售改装加装电池的电动自行车 五指山市通什镇道友电动车行获罚5000元

2024年12月20日上午,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交警开展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路面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辆绿牌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明蓄电池为锂电,但在该车坐垫下方的座桶内装有5块12V的铅酸电池。经查,该辆电动自行车是由五指山通什镇道友电动车行销售并改装。

五指山通什镇道友电动车行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今年1月21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车行罚款5000元。

案例八、非法改装1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 昌江海尾镇诚安摩托车修理店被罚1万元

2024 年 10 月 16 日,昌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海尾镇诚安摩托车修理店进行检查,发现11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今年3月9日,昌江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店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复原状、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10000元。

案例九、所售电动自行车加装后背靠垫 儋州市白马井镇羊二侬电动车行获罚6000元

2024年10月1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马井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羊二侬电动车行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加装后背靠垫,与车辆随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简图不一致,构成了加装、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今年1月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

案例十、对13辆电动自行车违规加装鞍座 昌江石碌镇卓俊电动车行被罚1.2万元

2024年9 月 19 日,昌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碌镇卓俊电动车行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核实,1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因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昌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昌江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今年1月24日,昌江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店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复原状、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12000元。

作者: 蒙健
责任编辑: 韦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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