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发布公告二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本机关已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责令补缴及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你(单位)未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缴交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罚款,责令补缴的通行附加费和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限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到本机关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罚款和加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本人对本机关催告内容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并将视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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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本机关已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责令补缴及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你(单位)未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缴交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罚款,责令补缴的通行附加费和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限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到本机关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罚款和加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本人对本机关催告内容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并将视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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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庞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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