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发布公告两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催缴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车辆转让、注销以及被盗抢等),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缴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催缴通知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催缴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6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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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

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以下称《责令补缴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

本机关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你(单位)应自责令补缴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提示:如你(单位)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的金额汇款,应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责令补缴决定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6年0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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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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