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销会购物后商家跑路找谁赔?法院判举办者连带担责丨探案说法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7月24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张楚涵)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会在家博会、展销会现场下单采购商品,享受展会优惠。但展会商家跑路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民生典型案例包含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决未履约的参展商家承担退款及定金赔偿责任,展会举办者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付某某在B公司举办的家博会现场,与参展商家A公司签订卫浴产品买卖合同,先后支付定金2000元、尾款11800元,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展会结束后,A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卫浴产品,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供货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另行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案涉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某某将销售方A公司、展会举办方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由A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主张B公司作为展销会举办者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定金罚则能否适用、展销会举办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付某某已足额支付货款,A公司长期拒不供货,且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双方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其次,付某某支付的2000元定金,未超出合同标的额20%的法定上限,定金约定合法有效,应当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索赔;展销会结束、商户离场后,消费者有权向展销会举办者主张赔偿。本案中,B公司作为家博会主办方,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参展商户A公司的经营资质、履约能力开展实质性审查,未尽到展会开办方的管理核查义务。在展销会已经结束、销售商户离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向商户有效维权,B公司依法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付某某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A公司向付某某返还货款尾款11800元、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B公司对A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A公司追偿。

法院释法:

海南高院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破除了“展会结束、主办方免责”的消费误区,清晰界定展销会模式下销售商户与展会举办方的双重责任体系。展销会属于临时性集中交易场景,商户流动性强、售后保障弱,因此法律专门设置特殊维权规则,为消费者增设兜底保障。展会举办者不能仅收取展位费用、放任商户入驻经营,必须依法履行商户资质核验、履约能力审查、交易秩序管理等义务,未尽审查管理义务的,在展会结束后需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参与展会购物时务必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留存完整付款凭证、展会宣传截图、商户信息等证据,一旦遭遇逾期供货、虚假宣传、拒不售后等问题,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即便参展商家撤场、失联或破产,仍可依法向展销会举办方追责。

对于各类展会举办企业而言,该案明确了展会经营的合规底线,倒逼主办方完善商户准入审核、资质备案、售后兜底机制,从源头规范展销会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展会消费纠纷,助力构建安全、规范、可信的线下展销消费环境。

作者: 林文泉、张楚涵
责任编辑: 林靖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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